关于依法依职权主动注销新郑市食品公司观音寺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 索引号:005299419/2020-00066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键词:畜牧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6-03
  • 发布日期:2020-06-03
  • 体裁
  • 生效日期:2020-06-03
  • 废止日期
  • 关于依法依职权主动注销新郑市食品公司观音寺屠宰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企业名称:新郑市食品公司观音寺屠宰厂,经营地址:新郑市观音寺镇观音寺村,经营范围:猪、牛、羊屠宰,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70003号,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1410184MA406A40XG。

    我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该厂自2019年4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截止目前已超过一年。多次督促该企业交回原颁发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证件,办理主动申请注销手续,仍拒不整改。

    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行政审批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职权主动公告注销。企业如有异议,请于知悉该公告决定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请监督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无证从事许可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