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 索引号:005254528/2020-0005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关键词:公示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5-25
  • 发布日期:2020-06-04
  • 体裁
  • 生效日期:2020-06-04
  • 废止日期
  • 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实施行为,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145 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高新区财政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服务、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高新区管委会采取委托方式选择区属国有企业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代建能力的社会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高新区国土规划住建局(政府工程建设中心)作为高新区代建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代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综合监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与组织领导,明确各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如下:

    (一)新建市政道路(含雨污水)、桥梁、隧道及市政道路配套的人行道、路灯、景观绿化带、电力、通讯管线排管等(U形空间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土规划住建局负责;

    (二)景观游园、公园、不涉及道路的公共绿地及市政设施的维修改造由城市管理局负责;

    (三)农业基础设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教育、医疗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由社会事业局负责;

    (五)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项目由环保安监局负责;

    (六)智慧城市类项目由智慧产业发展中心负责;

    (七)已签订合同的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代建,按原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八)其他项目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八条  代建项目的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代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及其规划配套的绿化、照明、交通设施、综合管线等,必须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 

    第三章 代建制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提出拟实施代建的建设项目;

    (二)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需实施代建的临时性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四)组织、实施代建工作,协调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项目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总额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及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审批等手续,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提供相应的场地、水、电、交通等保障;

    (五)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六)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的上报工作;

    (七)负责报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

    (八)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九)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十)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依规进行审查;

    (三)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报管理单位备案;

    (四)负责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做好报批工作;

    (五)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六)配合项目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七)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项目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八)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九)会同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十)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建设及竣工材料,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配合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职责:

    创新发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

    财政金融局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并根据代建合同或协议按项目进度结算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且确定实施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规划住建局(政府工程建设中心)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的10%,其余代建管理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实施代建的,由项目单位报管理机构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列入代建范围。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在项目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前,区财政金融局应按程序对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按高新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方案需经项目单位书面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同意,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 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交由项目单位保存。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项目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金融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账,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代建单位确定之前发生的前期工作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由财政金融局拨付项目单位使用。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招标服务费、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建设报批等费用计入项目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结合高新区代建项目地点分散、点多面广、整体额度较小的现状,参照郑州市其他县市区标准,项目总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代建管理费费率按3%计取,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计取。根据项目特性确需调整的,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依法开展各项招标工作;违反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国土规划住建局、财政金融局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三个条件的,可支付其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扣减代建管理费。具体奖惩方案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合同约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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