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4368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4368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1501001639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樊秀芹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于战友持有的新密房权证字第1501001639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5号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4368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4368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1501001639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樊秀芹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于战友持有的新密房权证字第1501001639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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