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文〔2020〕14号
关于给予王福营开除党籍处分的请示
中共新密市纪委:
根据新密市人民法院移送的(2018)豫0183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经镇党委于2020年6月8日研究,对王福营违法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王福营,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619660811291X,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人,小学文化,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农民。
经审查,王福营存在以下违纪违法的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018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福营酒后无证驾驶豫 A68YQ0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由西向东行驶三组坝上路段时,与张志江驾驶的豫 A0610W 号黑色别克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王福营满身酒气,民警遂将王福营带至新密市郑州新华医院,并请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封装送检检验鉴定,王福营血醇含量为161.33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福营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王福营于2018年3月26日被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福营供述,被害人张志江陈述,证人赵彦召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福营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福营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王福营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2020年6月8日研究,建议给予王福营开除党籍处分。
妥否,请批复。
中共新密市刘寨镇委员会
2020年 6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