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依职权主动注销新郑市和庄镇超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 索引号:005299419/2020-00086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畜牧业/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键词:畜牧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6-19
  • 发布日期:2020-06-19
  • 体裁
  • 生效日期:2020-06-19
  • 废止日期
  • 关于依法依职权主动注销新郑市和庄镇超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通报

    新郑市和庄镇超杰养殖场,原发证许可经营地址:新郑市和庄镇老庄刘村,原许可经营范围:生猪养殖,法定代表人:左超杰。原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410184600329827。原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件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40012号。

    该企业自行政审批科2015年10月1日入驻新郑市政务服务中心以来,就未按照规定主动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且缺失联系方式。我科室2017年4月13日将其因不按照规定递交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列入新郑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获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库。在年度营业执照信息审查中,发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8年7月9日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6月14日该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

    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职权主动公告注销。企业如有异议,请于知悉该公告决定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请监督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无证从事许可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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