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粽子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4期)

  • 索引号:08080960X/2020-0005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食品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6-23
  • 发布日期:2020-06-2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粽子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4期)

    为保障端午节期间食品安全,增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粽子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现将检验结果进行通告。本期完成粽子抽检161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邓州市穰东镇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京鲁源洋生产的1批次散称粽子,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21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处置措施

      本通告结果为初检结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邓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19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