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年处理炼钢厂水渣15万吨综合利用项目 | 新环审[2020]85号 | 20200628 |
2 | 年回收处理3万吨废旧塑料瓶项目 | 新环审[2020]89号 | 20200628 |
3 | 年处理炼钢厂水渣30万吨综合利用项目 | 新环审[2020]84号 | 20200628 |
4 | 年产5000吨钢构件生产线 | 新环审[2020]90号 | 20200628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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