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符合条件的中小学设立专职校医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区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复函

  • 索引号:00528345X/2020-00109
  • 发布机构: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键词:建议
  • 成文日期:2020-06-28
  • 发布日期:2020-06-28
  • 关于在符合条件的中小学设立专职校医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区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复函

    孙丽瑕 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 在符合条件的中小学设立专职校医 的建议》 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三章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习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习工作的一项内容。第二十条: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学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学校按规定配备校医,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有很好的启示。

    学校按照设置医务室标准向区卫健委提交设置学校医务室的审批材料,区卫健委将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从房屋设置、科室布局、人员配置等各方面进行指导和审批,并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同时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医务室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医务室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关于您提出的由区卫健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轮岗及派驻医生进学校的问题,原区卫生局曾在2009年尝试过,经过几年的运行,派驻医务人员的编制、待遇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最终不了了之。希望教育部门会同区人社局,就配备校医问题进行专题会商,力争解决校医配备上的“瓶颈”问题。

    欢迎您 们 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我区 卫生健康 事业 的发展并多提宝贵建议。 我们也将认真研究落实,做大做强我区的医疗卫生事业,更好的为我区人民服务。

                       

     

     2020年6月 28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8923959

    联   系   人: 王文英

    抄        报:区 人大 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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