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20〕2号
郑州恒信悦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5E5B7C
法定代表人:李玉洁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航海东路以南、前程大道以东华丰板材交易中心D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4日、16日,郑州市环保局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航海东路以南、前程大道以东华丰板材交易中心D栋的郑州恒信悦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19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的“汽车维修车间”已建成有汽车销售展示区域和汽车维修区域(含两套喷漆房和维修工位),维修区、烤漆房、底漆房等已投入使用。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经环违改字〔2020〕019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投资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书,认为检查时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文件,因落实疫情防控任务,审批手续没有成功办理审批手续,车间和展厅的整个建设已停工,未正式开业,亏损巨大,无法有序复工复产。我局认为你单位能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积极配合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档次处罚标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书》《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备案证明该公司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罚款6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