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G207耿庄段沿线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 索引号:K23669941/2020-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 关键词:拆迁安置
  • 文号:少办〔2020〕56号
  • 成文日期:2020-07-03
  • 发布日期:2020-07-03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20-07-03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G207耿庄段沿线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G207耿庄段沿线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本着公开公正、文明依法、统筹兼顾、和谐搬迁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G207耿庄段沿线。

        二、拆迁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拆迁时间

    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20日

    (二)搬迁工作方法及步骤

        此次搬迁共分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7月2日-7月5日)

        入户宣传,将有关搬迁安置政策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现场丈量阶段(7月6日-7月10日)

        由第三方测量公司入村入户进行丈量;登记丈量数据;绘制平面简易图;对丈量数据进行汇总、核实;第三方测量公司、搬迁户、少林办和涉及村等确认签字。市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对丈量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丈量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一把尺子量到底。

        3、拆迁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搬迁组按照有关要求拆除民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地下附属物;收回有关证件;并把拆前、拆中、拆后的拆迁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确保搬迁工作顺利安全。

        4、兑付阶段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核算结果和办事处有关奖励政策,对满足条件的搬迁户进行资金兑付和奖励。

        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采取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当地村民合法建设、证件齐全的独家小院

        一处合法建设的独家小院,以不超过300平方米为置换安置面积。

        1、房屋搬迁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拆迁面积置换安置,不足部分由搬迁户按照安置房结构砖混750元/平方米或框架12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

        2、房屋搬迁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偿:1.合法建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文件予以补偿;2.未提供相关合法证件的,尊重事实酌情处理。

        (二)空白宅基地

         原则上不予安置。持有宅基地合法证件且符合农村宅基地方排条件,属当地村民(农业人口),经核实确需安置的,由被搬迁人按12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购买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具体条件及核定程序:

    1、属当地农户(是农业户口且享受本村组村民待遇),须经本村组组长、村长签字,村委加盖公章;

    2、有合法的土地手续,且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

    3、符合农村宅基地方排条件;

    4、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安置房屋;

    5、外来人口空白宅基地,不予安置,持有宅基地合法证件的结合区片地价,只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外来人口独家小院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文件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四)房屋装修部分和简易房

    合法建筑的装修部分、简易房(经村“两委”和所在村民组认证,办事处核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进行补偿,文件中没有规定的部分由村“两委”和搬迁指挥部成员依据相关规定研究酌情处理,动产部分不予补偿。

    (五)特殊情况

    由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酌情议定,经搬迁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实施。

        四、城市及村镇房屋合法权的界定

        (一)独家小院。有职能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且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等有关规定建房。

        (二)空白宅基地。持有效证件,属当地原住居民且符合农村宅基地方排条件(是农业户口且享受本村组村民待遇)的空白宅基地,经村“两委”和所在村民组认定,公示无异议,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确认。

        五、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况

        1、经市查违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及办事处查处确定的违章建筑不予安置。

    2、被市政府确定为搬迁范围后,自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起私自加盖的建筑、构筑物不予补偿;突击装饰的部分不予补偿。

      3、搬迁户中已经安置过的农户(经村“两委”和所在村民组认证,办事处核实),不再重复安置。涉及的合法房屋或空白宅基地等搬迁时进行货币补偿。

        4、其它不符合搬迁补偿的违法情形。

        六、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补助费。一次性付清搬家补助费2200元/户。

        2.过渡补助费。该项仅限于合法建筑拆除后,符合条件需安置的对象户。符合条件按每月310元/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七、奖励办法

    自7月8日至7月15日签订协议并配合拆除,根据实际情况一处建筑物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现金奖励;超过以上规定时限,不再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八、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办法

    1、需住房安置的,扣除置换款后,补偿金按60%支付,剩余40%待安置房交付时按多退少补原则核算后支付。

    2、不需住房安置的,补偿金一次性支付。

        九、选房办法

        按照协议签订先后顺序,搬迁户在规定时间依次选房,先签订协议的先选安置房。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搬迁范围。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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