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1841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1841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12125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樊秀芹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刘峰峰持有的证号为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12125号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7号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1841号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1841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12125号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樊秀芹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刘峰峰持有的证号为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12125号的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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