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1执恢764号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1执恢764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401003687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刘志浩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吴钰伟所持有的证号为1401003687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07月10日
依据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1执恢764号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1执恢764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401003687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刘志浩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吴钰伟所持有的证号为1401003687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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