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登封市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不折不扣把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落实落地,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资金支持,现设立“登封市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用于帮助企业按时还贷后进行续贷以及短期融资困难的市内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设立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本微利”。
第二章 资金规模和运营
第四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规模暂定9000万元。
第五条 登封市财务服务中心作为登封市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操作。登封市财政局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合作机构
第六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分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和小微企业种子资金两种业务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支持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主要用于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提供过桥、转贷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向我市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服务对象为登封市辖区内暂时遇到转贷困难以及短期融资困难的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被支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登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统计和纳税;
2. 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3. 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4. 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和不良信用余额;
5. 无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记录;
6. 运营机构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合作银行须在登封市设有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应按时续贷,不得因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而对其进行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操作。
第四章 业务运作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 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金额的80%,原则上最高使用额度不超过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总规模的10%。资金使用费(1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按不超过每日0.2‰的标准计算收取,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每天0.4‰收取资金使用费。不满整日的按整日计算收取。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
小微企业种子资金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人民币LPR利率的1.5倍,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第九条 应急转贷周转金仅限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和流动性资金需求。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
为确保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安全,运营机构应与有关银行机构签订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托管协议,设立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十条 运营机构内部评审委员会是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业务的决策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财政、工信局和市级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实行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后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业务流程。
(一)转贷资金
转贷资金业务是指对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为帮助企业按时还贷后进行续贷提供的短期过桥资金业务。
1. 资金申请。申请企业于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转贷资金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报运营机构。
2. 资料审核。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和银行批复意见后,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企业有无涉诉等各种风险情况,并经业务合作银行签署同意续贷意见后,上报内部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
3. 资金支付。企业申请批准后,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申请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合作银行为转贷资金提供转贷专用账户(银行内部账户),转贷资金从运营机构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专户汇入转贷专用账户用于申请企业的还款,银行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并快速进行续贷放款。
4. 资金收回。合作银行根据已经办理好的企业续贷手续发放贷款,并当即将贷款资金划转至运营机构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专户。
5. 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6. 风控管理。运营机构、合作银行应加强转贷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对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避免出现风险。
若企业超期限使用或出现违约情况,可加收滞纳金,并依法启动追偿程序。
(二)种子资金
小微企业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向我市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
1. 资金申请。申请企业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小微企业种子资金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说明申请原因及资金需求、还款来源,上报运营机构。
2. 资料审核。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企业有无涉诉等各种风险情况,上报内部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
3. 核查放款。企业申请批准后,运营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合作银行、申请企业签订委托贷款相关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合作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开设委托贷款资金账户(银行内部账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按约定用途进行受托支付。
4. 资金收回。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前,企业应及时归还借款并缴纳相关息费,不得将种子资金挪作他用。合作银行应协助办理委托贷款还款手续。
5. 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6. 风控管理。运营机构应加强对申请企业资金偿还能力的审查,落实还款来源并加强对企业还款账户的监管,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企业原则上应提供贷款征信措施。若企业超期限使用或出现违约情况,可加收罚息,并依法启动追偿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和风险变化情况,为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提供审批决策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运营机构应严格制定并落实相关业务规范,严密监控资金划转流程,对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和操作风险。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办理业务手续,提高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开展业务,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多层次、多维度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并按月将资金运营情况报送给出资人、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非因不可抗力未兑现续贷承诺的行为,应承担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损失风险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当年各类政策扶持和奖励的申请资格,并可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策性存款;对非因不可抗力恶意抽贷的合作银行,取消其申请各类政策和奖励的资格,并通报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纳入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并取消其申请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的资格,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收益
第十五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坚持政策性纾困定位,在保障资金安全情况下,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进行运作。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合作时应约定享受风险补偿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七章 责任豁免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业务是帮助企业应对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进行的探索性工作,对开展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属于严格遵循决策和相关业务流程,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的,予以责任豁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调整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登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