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2070号之三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2070号之四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201002231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周超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张东振持有的证号为新密市房权字第12010022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5号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豫0183执2070号之三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83执2070号之四生效法律文书,证号为1201002231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周超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人张东振持有的证号为新密市房权字第12010022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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