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郑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心各相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评估机构:
现将《新郑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全市房地行业健康发展。
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3日
新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和“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年”活动的通知》(豫建房〔2019〕124号)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郑房党〔2020〕33号)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实施方案》(郑房办〔2020〕10号)通知要求,切实有效打击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2019.7.13—2019.7.19)。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建立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布整治举报电话:0371—62692708,邮箱:xzsfgzx@126.com,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梳理思路、研究措施、抓好落实,切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现场检查(2019.7.20—2019.8.2)。各科室及工作人员按照责任分工深入市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调查取证,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注意收集证据,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
(三)抽查验收(2019.8.3—2019.8.11)。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一步进行处理。
(四)整改总结(2019.8.12—2019.8.19)。针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涉及违法违规,在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的同时,要妥善采取行政措施,给予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记入信用档案,严重违法的拉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在此基础上全面归纳总结房地产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检查方法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新郑市范围内全覆盖。
三、检查对象
市房管中心检查组对新郑市房地产企业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其中抽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少于在售项目的8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20%。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军强
副组长:史亚敏 司宏亮 张卫平 陈红战
成 员:李 军 靳晓辉 赵丽霞 李政道
(二)成立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小组
中心成立4个检查组,每组5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从中心相关科室(综合科、开发科、租赁办、乡镇科、交易办、预售资金监管科)抽取。
第一组组长靳晓辉(负责新烟路办事处、新建路办事处、新华路办事处、和庄镇、梨河镇区域)
第二组组长李军(负责新区管委会、城关乡、新村镇区域)
第三组组长李政道(负责龙湖镇区域)
第四组组长赵丽霞(负责薛店镇、孟庄镇、郭店镇区域)
五、检查内容
(一)对经纪机构,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2.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的;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5.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
7.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的;
8.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资料或公示资料不全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开发企业,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开发企业与当地黑、恶势力相勾结打压竞争对象,利用黑、恶势力进行强拆、强卖、强制交房的;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资质证书,违规开发、经营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的;
9.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对估价机构,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2.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
3.估价业务承揽和收费,估价业务合同签订情况;
4.估价档案建立和管理,办公场所与备案等级、工位匹配等情况;
5.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信用公示信息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及时变更的;
6.聘用在其他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机构执业,超出备案证书有效期仍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7.评估机构是否对执业人员撰写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报告是否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8.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注册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9.以压价、支付回扣、签订低价收费或垄断协议、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恶意举报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行业声誉或其他机构利益的;
10.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事处开展估价业务的;
11.以暴力、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并给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2.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相关要求
一是检查组成员实行专职工作制。检查期间,无特殊情况完全脱离本职岗位,各相关处室要积极协调好抽检人员本职工作与房地产市场检查之间的矛盾,确保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二是检查对象要突出正在开盘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关注分支机构或加盟店较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尤其是近期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