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元仔猪十七场),经营地址:新郑市城关乡岳庄村(官刘庄村),经营范围:生猪养殖,法定代表人:侯建芳。原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60030号,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410184100001360。该企业2018年起未按照规定递交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2018年2月22日被我科室列入新郑市畜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库。
原企业代办人员刘杜鹃已经不在该公司就职,经行政审批科(畜牧)、动物卫生监督所多次督促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回原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旧证正副本,办理主动注销手续,拒不交回。2020年经我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采集证据,该企业该处养殖场已转让其他企业经营。
报经新郑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管畜牧审批工作领导批准,决定依法依职权主动公告注销。企业如有异议,请于知悉该公告决定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请监督执法部门加强监督巡查,避免无证从事许可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