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区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规范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依法依规规范我区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企业(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防范行业风险,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规范清理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68号)以及郑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全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规范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区两类机构规范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融资租赁企业规范清理工作

高新区对辖区内尚未纳入行业监管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清理。

(一)按照《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7号)的要求,达到试点标准和备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在2020年8月4日前进行业务资格确认及备案申报,尽早纳入行业监管。

1.公司名称: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及备案的融资租赁企业,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若名称中不含“融资租赁”字样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变更。

2.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未达到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在申请试点资格或备案时实缴到位,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3.媒体公告:融资租赁企业在申报业务资格试点或备案时,须在当地主流报纸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告内容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不一致的,须按照营业执照所载内容进行公告。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变更相关事项的,可在向创新发展局申请试点资格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相应变更材料,取得试点资格或备案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二)对正常经营、未达到试点标准和备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由创新发展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防止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督促其按照豫金发〔2020〕17号要求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对未经审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局将依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消化存量业务;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创新发展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对于失联和空壳类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局会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责令其限期到创新发展局接受监管约谈;限期内仍无法联系的,创新发展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名单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本文所称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本文所称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商业保理企业规范清理工作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6号)要求,达到试点标准和备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在2020年8月4日前进行业务资格确认及备案申报,尽早纳入行业监管。

(一)对现存的达到豫金发〔2020〕6号通知要求符合准入标准的商业保理企业,要按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前进行申报,尽早纳入行业监管。

1.公司名称: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若名称中不含“商业保理”字样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变更。

2.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未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要求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申报时实缴到位,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3.媒体公告:商业保理企业在申报时,须在当地主流报纸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公告内容与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不一致的,须按照营业执照所载内容进行公告。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变更相关事项的,可在向创新发展局申请设立时一并提交相应变更材料,取得批复文件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二)对正常经营、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商业保理企业,创新发展局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对未经审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创新发展局将下达相关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禁止开展新业务,消化存量业务;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创新发展局将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 对于失联和空壳类商业保理企业,创新发展局将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责令其限期到创新发展局接受监管约谈;限期内仍无法联系的,创新发展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河南等平台,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名单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创新发展局将认真做好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企业的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帮扶指导等工作,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两类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申报时限,促进两类机构尽早纳入行业监管。

(二)创新发展局将组织纳入监管的两类机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月度经营情况表、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或全国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汇总、分析、研判,切实做好行业发展、企业监管、风险防控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强化两类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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