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21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28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7-27
  • 发布日期:2020-07-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21号

    企业名称:登封市宣化镇军锋建筑材料经销处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5MA44PD3T6D  

    地址:     登封市 宣化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西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5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位) 石料生产车间有成品石子堆放在车间内,有生产的迹象,环评手续未审批擅自投入生产 。 该项目评估总投资额 169.4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 伍万零捌佰贰拾玖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 ○ 二 ○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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