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办〔2019〕10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郑市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郑办文〔2019〕90号)和《中共新郑市委 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乡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 推进职能转变
乡镇要将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地理区位、历史沿革等科学配置乡镇职能。农业比重较大的乡镇要着重加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等职能。工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乡镇要突出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常住人口多、经济规模大的乡镇要重点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安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思想文化等方面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指导、搞好辖区内各村(社区)的工作,支持、帮助村民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民族宗教、人民武装等工作。
(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和执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为经济主体提供示范引领和政策服务,引导和促进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乡村、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建设活动,组织群众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七)强化公共服务,依法做好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科技、退役军人服务、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协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八)依法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管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新郑市和庄镇党委、政府设置7个党政内设机构,均为股级规格:
(一)党政办公室
主要承担乡镇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同时承担党委、政府、人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考核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
主要承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庄(社区)、“两新”组织等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党建日常工作;负责党务公开等工作;综合协调政协委员联络、宣传、统战、民族宗教及工青妇等群团工作;面向广大党员、基层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积极开展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提供党员活动场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群众、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等服务活动。
(三)综合执法办公室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辖区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牵头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及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等工作,推动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与市直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指挥调度辖区内派驻执法机构联合执法的运行机制;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上报工作等;代表乡镇政府履行明确赋予或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乡村振兴办公室
主要负责制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振兴有关问题调研和政策研究;承担农业产业化示范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按照乡村功能定位,负责乡村的开发、保护和整治的总体布局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引导乡村产业发展,打造乡村特色品牌;研究制定乡镇扶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乡镇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主要承担辖区内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作;负责经济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三资”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经济建设的发展规划,协调经济综合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工作;做好企业代办服务和安商、稳商工作;协助企业招才引智,集聚人才;健全营商环境诉求建议渠道,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负责各类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域优化改善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负责乡镇生态环境资源综合保护和规划利用;指导乡村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六)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贯彻执行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村容镇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规划、管理、维护等工作;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的统计上报、建档、立卷、保管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新型社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七)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应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救援工作,建立完善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掌握和报告本区域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应急培训和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上级部门依法处理;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建立档案,并实施监控管理,配合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和及时上报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新郑市和庄镇党委、政府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3名,其中领导职数11名。党委设书记1名(正科级),副书记、乡镇长1名(正科级),副书记1名(专职抓党建),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人大主席1名(正科级),党委委员、纪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副乡镇长1名,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1名,党委委员、政法委员、人民武装部部长1名;政府设副乡镇长2名(不含兼职)。
第七条 新郑市和庄镇党委、政府设置5个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均相当于股级,共计核定事业全供编制58名:
(一)便民服务中心,核定事业全供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1副。
负责在辖区内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推进基层“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制定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进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拟订进入中心审批事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确定、调整、变更意见,并对权限内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对权限在上级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类事项开展初审、呈报服务,实行集中管理。
(二)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定事业全供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1副。
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做好信访接待,资料建档归类工作;积极培树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激励作用;建立健全本辖区退役军人基本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收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对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和指导;组织建立退役军人联系制度,掌握本辖区退役军人政策落实、主要诉求等方面情况,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报告和应急反馈。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核定事业全供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服务、反邪教、反暴恐、政法、司法、信访、治安巡防相关工作;定期集中排查辖区的矛盾纠纷,并及时调处化解;加强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对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提供支持保障,防止重大治安问题发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着力解决影响辖区内社会治安问题,落实防范、教育、管理等各项措施,提高治安防控能力;负责群众信访接待、登记、转送服务等工作;推动辖区内网格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综治信息化建设。
(四)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旅游发展中心),核定事业全供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公共事业、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文化科技、旅游文物、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工作;负责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传播文化知识、收集整理、保护民族和民间文化遗产,指导帮助旅游经营者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组织和举办文体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辅导村(社区)文化活动。
(五)农业服务中心,核定事业全供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1副。
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农、林、水、牧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农技、农机、畜牧兽医、渔业、种子等工作;负责禁烧工作;负责研究、引进、推广、示范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水保新技术、新成果;负责农田改造提升、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负责新品种引进开发、涉农技术培训、咨询和普及宣传工作;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第八条 乡镇纪检监察、群团组织的设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