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操作规程

  • 索引号:00529946X/2020-0002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新郑市教育体育局
  • 关键词: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10-09
  • 发布日期:2020-08-2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操作规程

    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各中小学校:

    为指导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强化资助业务管理,我市制定了《新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把好事办好,坚决避免把学习优劣做为确定资助对象的标准,杜绝拿资助送人情的现象发生。如若出现问题,将视严重程度给与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新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操作规程

     

     

     

                                                                     2019年10月8日

     

     

     

     

     

     

     

     

     

     

     

     

     

     

     

     

     

    新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8〕1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豫财办教〔2016〕29号)和《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教育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教组〔2016〕63号)精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小学校。

    三、职责分工

    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开展,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日常管理

    四、落实“两节课”制度

    各学校在秋季开学时给学生上一节本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宣传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及具体的申请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资助;在毕业前上一节下一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学校在开展资助工作前,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要求做好包括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内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六、及时做好全国系统学生资助信息的录入与维护

    各学校要切实提高对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在全国系统受助学生名单内的学生不得享受国家资助。

    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

    (一)补助对象与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孤残、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艾滋病家庭子女以及移民学生给予优先照顾。

    (二)补助标准

    1.小学寄宿生4元/天(含郑州户籍困境儿童),初中寄宿生(含特教生和郑州户籍困境儿童,下同)5元/天;小学非寄宿生2元/天,初中非寄宿生(含特教生,下同)2.5元/天。每生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每年按250天计算。

    2.补助资金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省级与学校所属县(市、区)按照5:2:3的比例分担。

    (三)名额分配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农村平均为寄宿生人数的27%。

    (四)工作步骤

    1.政策宣传

        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张贴补助办法,并通过校园板报、标语、校内广播、校讯通、主题班会、家长会、发放宣传页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补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学生、教师和家长,尤其是班主任和参与工作的教师知晓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申诉程序等环节内容和要求。

    2.学生申报

    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班主任组织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县(或区)扶贫办出具的证明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或学校的家访记录及照片等材料。对于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要讲清政策。对于符合受助条件而学生碍于面子没有申请的,班主任要采取适当方式教育引导,确保补助对象不遗漏。

    3.评审公示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选要做到“两评审、两公示”。班级要成立以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委、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本班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同时,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资助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审核,按规定的名额评审出本校拟受助学生名单。评审结束后,学校要将拟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必须公布学校及新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电话,以便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中,如有异议,学校要及时接受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做出相应处理。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填报汇总表、明细表,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资助中心。

    4.资金发放

    资助中心复核后,学校统计其监护人银行卡号并上报至资助中心,统一由银行代发。学校要组织做好签字、照相等发放的相关工作,签收册不能出现代签、漏签现象。

    5.资料归档

        资金发放结束后,资助管理人员在资助过程性资料收集基础上,按照“齐全、规范、上档次”的工作要求进行档案归整。补助工作档案按“文件计划总结宣传卷”、“学生申请评审公示卷”和“学生签收卷”三卷进行整理。各项纸质档案要分学期建立,每卷均有封面、目录,档案中的内容均按发文或工作时间先后排序装订,并使用统一标签的档案盒分学期存放。

    八、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一)补助对象与范围 

    1.在全省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在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全省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在籍残疾学生。

    (二)补助标准

    400元/生/期。

    (三)工作步骤

    1.政策宣传

        各学校要通过校园板报、标语、校内广播、校讯通、主题班会、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补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学生、教师和家长,尤其是班主任和参与工作的教师知晓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申诉程序等环节内容和要求。

    2.学生申报

    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后组织学生填写《郑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营养改善补助信息登记表》,学校填写《郑州市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采集表》。对于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要讲清政策。

    3.资格审核

    新郑户籍的建档立卡学生资格认定由学校统一到乡镇扶贫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扶贫办盖章确认。外地户籍的建档立卡学生资格认定由当地县(或区)扶贫办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确认。在两个系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直接纳入资助范围。残疾学生需提供残疾人证件。

    4.资金发放

    资助中心复核后,学校统计其监护人银行卡号并上报至资助中心,统一由银行代发。学校要组织做好签字、照相等发放的相关工作,签收册不能出现代签、漏签现象。

    5.资料归档

        资金发放结束后,资助管理人员按照档案整理要求归档。

     

    第三章 其他

    九、信息安全

    资助系统应用单位要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密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资助信息。涉及未成年学生资助信息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理;涉及学生学籍信息的,应由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十、规范操作

    各学校要依章办事,杜绝包庇,避免漏报现象。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及家长,要对其讲清楚政策。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受助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一、各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的宣传、申报、评审、公示、发放、档案资料管理各个环节工作有据可依,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水平。

    十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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