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欧之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 索引号:67169631X/2020-0004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5-29
  • 发布日期:2020-09-0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对郑州欧之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20]第007号

     

    郑州欧之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天伦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张志强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1040727U

    我单位于2020年1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批发兼零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品等服务。2020年1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郑州市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1月9交车结算单上有喷漆业务。调取监控后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0日0时到上午9点前均使用了喷漆房。经调查询问,你单位负责人表示于2020年1月9日上午6:30-8:00在喷漆房内进行的喷漆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符合“当事人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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