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经审定,对以下9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该条规定的内容,予以拟注销,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间,企业应主动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满后,未与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该企业予以注销,并将注销情况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进行公告。
联系电话:0371-63870689
附件:1.2020年二类备案拟注销汇总表(第1期)
2.2020年三类核发拟注销汇总表(第1期)
2020年9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