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24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应急,应急管理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9-08
  • 发布日期:2020-09-08
  • 体裁
  • 生效日期:2020-09-08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登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综合防范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登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单位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我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登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公安局、发改委、农委、住建局、财政局、交通局、科工信委、教体局、文广新局、新闻办、纪委监委、安监局、卫生局、水务局、民政局、旅游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移动登封分公司、联通登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3.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

    4.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组织事件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生态环境分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的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监管污染残留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锁道路,设立警戒区域;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市发改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农委: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参加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等工作。

    市科工信委:负责工业环境应急工作及地震震情和灾情报告。

    市教体局: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文广新局、新闻办: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水体流量;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与善后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事件影响的景区游客的紧急疏散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市消防大队:参加污染物处置和伤员的抢救工作。

    市移动登封分公司、联通登封分公司:负责通信联络保障,确保事故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专家组:市环境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危害程度、事件等级的判定、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环保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我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邀请专家对我市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我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我市和上级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邀请专家开展对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我市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对我市所有风险源企业登记建档。要求风险源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环境应急管理规章、制度,风险源企业必须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专业救援人员和专业队伍。

    4.环保部门要加大辖区内风险源企业的督查力度,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的排污处理设施。

    5.严禁饮用水源地周边规划有污染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不得以各种理由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建设畜禽养殖项目。

    6.加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安监、公安、交通要对我市境内公路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检查。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各相关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配合市应急领导小组和事发当地乡(镇)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配合事发地乡(镇)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群众,并进行妥善安置。

    4.相关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环境监测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配合事发地乡(镇)政府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环境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环保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环保主管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对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事发单位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现场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提请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要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应急终止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现场指挥部按照要求报请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2.Ⅳ级应急响应由启动响应的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编写事件调查报告,说明事件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后,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运用科学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件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供和保障应急处置资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6.2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供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6.3 人力资源保障

    环保部门要着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  附则

    7.1  公众宣传教育

    1.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2.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事件灾情。

    3.在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企业中,要加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7.2  培训

    1.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常规性培训等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纳入环保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环境监测和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保障水平。

    2.环境风险企业要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  预案演练

    1.适时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提高。

    2.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

    3.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普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7.4  预案管理

    1.预案要定期评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审定。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登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登封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2020 年 9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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