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噪音扰民防治管理办法,增加广场噪音管控设备减少噪音扰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20年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以来我局为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按照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强化噪声治理、严格执法联动的整体思路,根据我局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相关职责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相关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对我市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扩大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2.按照特大城市噪声监测点位设置规范,结合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对原有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调整;逐步推进对功能区、道路交通及重点环境噪声源的自动监测。3.加强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落实降噪隔音等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等企业,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加大对工业噪声的巡查,并定期对其噪声进行监测,确保其边界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噪声环境标准,对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工业生产、加工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群众举报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情况,“12369”热线要第一时间受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对举报属实的线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格之执法;
二、建议有关情况
(一)关于尽快建立郑州市噪音扰民防治管理办法,对广场噪音分贝、产生噪音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进行明确的规定:《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2014年7月31日起施行,明确了有关噪音污染的相关规定。
(二)在广场安装噪音管控设备,当声音超过一定分贝时,设备就会发出警报:在公共场所安装噪声监控设备可以作为噪声监管的一种手段,具有可行性,但由于噪声污染的瞬时性、特殊性,我局建议噪声监控设备应由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责安装和管理,可用于宣传、警示和引导较为合适。
(三)在广场合适位置设置宣传标语,督促在广场活动的公民规范自己行为,减少噪音产生: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噪音的危害,增强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同时,呼吁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噪音污染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参与噪音污染治理。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