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区交通委依法注销 违规经营业户许可证件

  • 索引号:399980134/2020-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关键词:工作信息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9-11
  • 发布日期:2020-09-1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实验区交通委依法注销 违规经营业户许可证件

    9月10日,实验区交通委贯彻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送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通知》要求,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涉及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中认领实验区辖区中物流河南有限公司推送信息,经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承诺投入运营车辆的违规经营行为。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我委已注销中物流河南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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