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为实施登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了《登封市2020年第三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权属、位置和用途
单位:公顷
征收范围 | 征地权属 | 面积 | 位置 | 用途 |
中岳办 | 韩村 | 7.8538 | 地块A位于政通路以南,玉带路以北,玉带路以西,天地云墅以东; 地块B位于政通路以南,山坡地以北,西韩线以西,太和路以东; 地块C位于卢鸿路(规划中)以南,政通路以北,卢鸿路以西,太和路以东。 | 住宅 |
嵩阳办 | 嵩山村 | 5.7502 | 地块D位于纬二路(规划中)以南,郑大体院以北,经一北路(规划中)以西,魁星街(规划中)以东。 | 住宅 |
合计 | 13.6040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征地权属 | 总面积 | 地类面积 | 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 青苗费用 标准 | ||
中岳办韩村 | 7.8538 | 农用地 | 耕地 | 6.2659 | 118.5000 | 87.3000 | 2.2500 |
林地 | 0.6898 | ||||||
交通 | 0.4064 | ||||||
水利 | 0.1143 | ||||||
建设用地 | 村庄 | 0.2675 | |||||
未利用地 | 草地 | 0.1099 | |||||
嵩阳办嵩山村 | 5.7502 | 农用地 | 耕地 | 5.3827 | 142.5000 | 87.3000 | 2.2500 |
水利 | 0.3675 | ||||||
合计 | 13.6040 | 13.6040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元
征地权属 | 补偿安置费用 | 社会保障费用 | 青苗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中岳办韩村 | 9306753 | 6856367.40 | 140982.75 | 2275890 | 18579993.15 |
嵩阳办嵩山村 | 8194035 | 5019924.60 | 121110.75 | 1603950 | 14939020.35 |
合计 | 17500788 | 11876292 | 262093.50 | 3879840 | 33519013.50 |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中岳街道办事处韩村村委会及其被征地农户;嵩阳街道办事处嵩山村村委会及其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报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方式。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精神,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通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