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3执4729号之三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3执4729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证号为1503001150的房屋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6号
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3执4729号之三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3执4729号之三生效法律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证号为1503001150的房屋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6号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