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表
第 号 ( 类) 2019年2月25日
题 目:关于破解对除金钱与房产外其他财产执行标的执行难题的建议 | |||
内 容: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然而截至目前,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二、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情形依然较多,尤其是对除金钱与房产外其他财产执行标的执行基本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随意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较难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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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办法和要求:
一、建议执行立案后第一时间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然后再向被执行人送达,以免被执行人得知执行信息后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 二、除金钱与房产较易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标的外,对其他财产执行标的如股权、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证券、支付宝及微信账户等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予以查、扣、冻,并尽快完成拍卖前的相关工作;申请执行人对财产线索的提供渠道较为有限,法院应主动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不能消极等待申请执行人的提供。 三、依法严格适用终本程序,不能单纯为了提高结案率而随意终本;同时,即使案件依法终本,法院也应依法定期查控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不可一经终本即对该案不闻不问。 四、积极提高执行效率,流程化、可视化管理执行程序,不得以非法理由无故拖延、中止、暂停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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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
提案人 | 所属界别 | 通 讯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侯文锋 | 农林 |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0号海联大厦4层 | 15838056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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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提案要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内容清楚,建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