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九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03141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679456687/2020-0011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
  • 关键词:政协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9-18
  • 发布日期:2020-09-2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区九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03141号提案的答复

    杨天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西流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西流湖属贾鲁河水系,原来上游来水极少,主要靠邙山提灌站泵取黄河水进行补充。2000年,依据《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西流湖作为柿园水厂的直接取水点之一,被我市确定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地。2004年以后,柿园水厂改由暗管直接从石佛沉沙池取水,不再经过西流湖。但由于我市备用水源地尖岗水库和常庄水库向水厂输水仍需经过西流湖,2007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明确了西流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2010年,尖岗水库和常庄水库备用水源地输水管线工程完成后,我市启用备用水源取水不再经过西流湖,西流湖已不具备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功能。基于以上情况,《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西流湖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决定》(郑政〔2020〕15号)发文确定取消西流湖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在取消西流湖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之后,西流湖的水体性质转变为景观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我们作为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做好自身的职能工作以外,建议城管局、农委、西流湖管理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西流湖的管理和监管工作,对发现的污染西流湖水体的行为及时制止,确保西流湖水体不受污染,继续成为郑州水生态环境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附件
  • 中原环函[2020]03号对区九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03141号提案的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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