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 承办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许可事项。
3. 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 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对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 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 对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供血行为;对供血机构的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9. 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10. 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11.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2: 30--6:00,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