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划、标准。
(二)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对全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药品、药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药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加强对医药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
(六)贯彻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宣传。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