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三农”及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农业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统筹推动全区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落实各级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五)指导全区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负责全区农业农村及扶贫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物联网建设;承担农业统计、扶贫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扶贫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九)指导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区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落实贫困退出机制,统筹协调行业扶贫工作,动员组织推动社会扶贫工作,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物、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
(十三)负责全区农业及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指导全区产业扶贫工作,拟订农业、畜牧业及扶贫开发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畜牧业及扶贫开发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畜牧业及扶贫开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申报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畜牧业及扶贫开发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监督、管理、考核、评估和内部审计,指导项目库建设。
(十四)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十五)指导全区农业农村及扶贫人才工作。落实农业农村及扶贫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和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十六)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及扶贫开发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开展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七)落实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农机作业安全和农机监理体系建设;指导、检查和监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管理;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八)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十九)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量的核定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二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的实施。
(二十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做好地下水压采工作。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二十二)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 、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落实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三)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二十四)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二十五)负责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六)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区水事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开展全区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落实市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