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84执恢335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335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留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文化路北段东侧苑陵中学门口,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0901003061,将王留锋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时小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留锋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