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 20 〕 038 号
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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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连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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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0日,郑州市污染防治督导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1、生产期间料仓车间未密闭,大门开启;2、现场一辆运输车正在上料,起尘较大。2020年8月24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郑州市污染防治督导组通报你单位的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一)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 《河南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之规定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 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 〔201 7 〕 305号)附件2中第一百一十七条裁量标准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