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 20 〕 42 号
郑州溢洋洗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9200781A
法定代表人:陈春年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耿庄村西办公楼2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6日,郑州市环保局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耿庄村西投资建设的郑州溢洋洗砂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干砂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未生产,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编制中,属于报告表项目。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经环违改字〔2020〕021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和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投资证明、现场照片《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 9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20〕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按处该项目总投资额的2%,备案证明该公司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罚款6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