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 [ 20 20 ] 第 0 08 号
河南豫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黄岗庙村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任晓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MA9FAPKC5W
我单位于 2020年6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泥稳定土的生产销售。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9 年5月底擅自开工建设一条WBZ-600型水稳定土生产线,总投资额为1322363元。2020年6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停工,WBZ-600型水稳定土生产线已建成未投产。2020年7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工状态,工程量与第一次检查相比没有增加。 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符合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阶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违法行为 等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 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机关 决定 对你单位 作出 总投资额 2%的行政处罚,即罚款 人民币 贰万陆仟肆佰肆拾柒元贰角陆分 的 行政处罚 。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 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