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审计局关于县刁家乡2018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 索引号:005294984/2020-00097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键词:审计
  • 成文日期:2020-10-26
  • 发布日期:2020-10-26
  • 体裁:报告
  • 文号:牟审投报〔2020〕157号
  • 中牟县审计局关于县刁家乡2018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三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 20 20 年 8 月 26 日 至 2020 年 10 月 12 日 ,对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中牟县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竣工结算进行 了 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工程基本情况

          ( 一 ) 工程概况

    中牟县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工程地点位于中牟县刁家乡蒋家村。该工程道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新建道路宽 4 米,结构层总厚度 36 厘米,其中面层厚度为 18 厘米厚水泥混凝土,基层为 18 厘米厚 5% 水泥土,道路总长 3.257 千米。本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工程、雨水盖板沟工程、交通标识。

    项目立项批复文号为牟发改资 〔 2018 〕 140 号。

           (二)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中牟县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由 刁家 乡人民政府委托招标代理人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发布招标 公告 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 中标单位: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日期: 2018 年 5 月 31 日,合同价款: 3769583.17 元 。合同开工日期: 2018 年 6 月 12 日 ,合同竣工日期: 2018 年 7 月 31 日 。            

         ( 三 ) 工程其他相关情况

    中牟县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实际开工 日 期: 2018 年 6 月 21 日 ,实际竣工日期: 2018 年 8 月 29 日 。 建设单位: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 ; 设计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监理单位: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施工单位 : 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 3769583.17 元,送审 结算 金额为 4256323.64 元 , 其中 : 合同内送审结算金额为 3769583.17 元,合同外送审金额为 486740.47 元(包含:签证土方回填及沟盖板送审金额为 138223.64 元,合同外工程量增加送审金额为 152861.61 元,材料调差送审金额为 195655.22 元)。 合同外超合同价的 10% ,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第七标段(蒋家村)竣工结算送审金额的情况说明》(刁政 〔 2019 〕 120 号),已由主管县领导签批同意。

      二、 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 ,中牟县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结算价 3954656.38   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河南三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豫三众基审字〔 2020 〕第 35 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 中牟县刁家 乡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中牟县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竣工结算 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该项目按照合同、招投标文件和有关预算定额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但存在多计工程款的问题。

    四、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 见  

    多 计 工程款 301667.26 元 。

    经审计 ,中牟县刁家乡 2018 年村内道路提升工程七标段 送审 金额 4256323.64 元,审定 金额 3954656.38 元, 审 减金额 301667.26 元 ,审 减率 7.09% 。

    上述行为, 违反 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 〕 369 号)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和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 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 的规定,责令 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 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刁家乡人民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 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中牟县审计局。

    本报告中牟县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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