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局应将农村义务教育闲置不动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第20200340号)

  • 索引号:005252522/2020-0015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09-30
  • 发布日期:2020-10-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教育局应将农村义务教育闲置不动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第20200340号)

    席红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教育局应将农村义务教育闲置不动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对我市当前农村义务教育闲置不动产现况、存在的问题分析客观真实,提出的解决建议可行有效,我们对您对我市教育事业及农村教育资产管理工作的关心,表示由衷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经了解,在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置上,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规定:“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规定:“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财[2003]6号)规定“学校要管好、用好勤工俭学场所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地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

    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规定在规范和约束闲置教育资产的处置和利用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很好成效。但也存在政策规定不完善、不精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相关规定没有规范农村学校资产权属确权问题;二是只明确闲置资产继续用于发展幼儿教育或继续教育,如何执行,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一是我们会向教育部门建议,尽快开展对全市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闲置不动产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统计,摸清底数,查明问题和原因,制定有效方案,积极汇报政府。二是配合教育部门制定农村撤并闲置学校闲置资产处置办法,明确产权确认原则、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规范农村学校闲置资产处置工作。三是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资产办法,针对农村中小学资产的不同所有权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必要时可吸纳乡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代表参与学校资产管理,确保国家和村集体教育资产不流失,确保农村中小学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财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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