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文化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 索引号:779429643/2020-00096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中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关键词:信用管理制度
  • 文号
  • 成文日期:2020-11-04
  • 发布日期:2020-11-0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原区文化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加快我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文化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 — 2020 年)的通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引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原区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原区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监管行政相对人 ( 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制度。行政相对人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中原区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文化市场经服务主体以及在本区内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文化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 一 ) 各单位在办理行政管理事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相对人出具信用承诺、信用核查和信用报告。

    ( 二 ) 对信用核查中发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信用修复之前不予办理。

    ( 三 ) 相对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 四 ) 相对人在行政审批、扶持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相对人的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通过区政府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查询和使用,具体查询和使用办法按区政府信用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从事文化行业经营活动,在其他社会领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戒施,在“信用郑州”相关的网站进行公开。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区政府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的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行政部门和政府信用办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核实处理程序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通过区政府信用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查询和使用,具体查询和使用办法按区政府信用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文化市场主体经营许可、文化经活动年审时,应当对照失信名单进行审查,对严重失信者禁止准入,依法不予许可。

    第九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落实责任,信用信息管理做到依法规范,及时准确。

    第十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中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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