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005307407/2020-00018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水利局
  • 关键词:信息公开、指南
  • 成文日期:2020-10-15
  • 发布日期:2020-11-17
  • 新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新密市水利局 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新密市 水利 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水利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没有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 新密市水利局 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 新密市水利局 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资金管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建议提案、收费项目、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水利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 2015 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政务公开平台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 新密市水利局 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新密市农业路480 号)索取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郑州市政务公开平台是第一公开平台 , 此外,还采用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 新密市水利局 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公开受理科室;办公地址:新密市 农业路 480 号;办公时间:工作日;电话: 69822 850 ;电子邮箱: xinmishishuiliju @163.com;邮政编码: 452370 。

       (二)受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写好申请后后,可以通过当面、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新密市水利局 公开申请 ” 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 申请处理

    ( 1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 2 )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 3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4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 5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时限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请费用

    本单位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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