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25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300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0-11-23
  • 发布日期:2020-11-23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25号

    公司名称: 郑州登电昊南热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 074237764

    地址:     登封市 大冶镇 东刘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卫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10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检 查,发现你(单位) 现场钩机、破拆机、铲车、土石方作业未及时做好降尘措施,现场局部有扬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上述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 三 条 “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 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 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5 、《现场勘察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 八 条第 三 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罚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 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 ○ 二 ○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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