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孟庄镇依申请公开流程

  • 索引号:005299857/2020-00015
  • 发布机构: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
  • 关键词:组织,机构
  • 成文日期:2020-11-25
  • 发布日期:2020-11-25
  • 新郑市孟庄镇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提出申请

      填写《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新郑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zhe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两种:

      1.信函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出具申请人名字、名称和身份证明,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1-62693022。

      联系电话:0371-62466099

      通讯地址:新郑市孟庄镇孟祥路与府前路交叉口东南角孟庄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51150

      电子邮箱:  一、提出申请

      填写《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新郑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zhe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两种:

      1.信函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出具申请人名字、名称和身份证明,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1-62693022。

      联系电话:0371-62522002

      通讯地址:新郑市辛店镇居易大道1号辛店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51150

    电子邮箱: xzmzbgs2011@163.com

    附件
  • 新郑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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