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薛店镇信息公开发布和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薛店镇政府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薛店镇政府主要领导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
第四条 审核的程序:
(一)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二)薛店镇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有可能涉密信息时,必须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薛店镇在制订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七条 所有信息公开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信息公开的审核资料由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建立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