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车罚决字〔 2020 〕 45 号
马俊房
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2231973****5578
住址:郑州市二七区太和路 160 号楼 * 单元 *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 年 7 月 10 日,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航海东路与城东路口,对你的车牌号为鲁 QDL658( 江铃全顺牌 ) 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经检测,该机动车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当场给你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郑环治气﹝ 2020 ﹞第 0000062 ),责令你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前对该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治理并复检。 2020 年 11 月 23 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你逾期 3 个月以上仍未对该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治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和第三十三条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车罚告字〔 2020 〕 45 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向我局提供书面报告,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的书面报告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郑环文〔 2019 〕 25 号) ,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 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环文〔 2019 〕 25 号),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 1702020129008999962 。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