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本区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 33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 2019 〕 74 号)、《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 2018 〕 217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中原区涉及生态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归集、评定、奖励、惩戒、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9 号)及配套文件(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执行。
第三条 法制信访科负责全区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各科室、监察大队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法制信访科报送。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 “ 信用郑州 ” 网站、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 查询环境保护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 “ 信用郑州 ” 网站、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 查询并使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属性为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科室、监察大队将环境信用诚信单位、环境信用不良单位实时推送到 “ 信用郑州 ” 网站、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 ,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结果运用
第八条 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包括企业污染防治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指标,以现场监管执法检查结果为准,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各科室、监察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传至郑州市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平台,按照诚信记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条 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记分按照百分制进行,记分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记分满一周期,扣分情况自动清零,不转入下一周期。
第 十一 条 环境监管信用评价基准分为 100 分。评价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单位; 80 分(含) —90 分的为环保信用良好单位; 60 分(含) —80 分的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 60 分以下的为环保失信单位。
第十 二 条 郑州市中原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分结果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郑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 “ 信用郑州 ” 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 三 条 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分结果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连续两年评分为 100 分以上,且年度内没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列为 “ 红榜 ” 单位,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四)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五)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六)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七)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 四 条 对被评定分值低于 80 分的环保信用警示的企业,各科室、监察大队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监督检测抽查频次,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监测、监控管理。对工业企业信用评分扣减到 80 分时,由各科室、监察大队对失信单位实施警示,对其下达书面告诫通知;扣减到 70 分时,对失信单位实施约谈;对评定结果低于 60 分的企业,列入 “ 黑榜 ” 失信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推送至市、区信用办按照规定组织市、区信用建设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 五 条 对评分低于 60 分,被列为 “ 黑榜 ” 的失信企业,各科室、监察大队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
(一)企业黑榜信息在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期限一年),公示期内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期限内未整改完成的公示期向后顺延,直至信用修复为止。
(二)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三)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五)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 六 条 对列入 “ 黑榜 ” 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
(一)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属于国有企业的,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二)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三)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在各类评先表彰中实施 “ 一票否决 ” 。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七 条 对失信单位其他联合惩戒的实施,依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6 〕 1580 号)规定执行。
第十 八 条 建立 “ 黑榜 ” 修复机制,被列入 “ 黑榜 ” 的单位和个人,在惩戒期间主动要求撤除联合惩戒的,应当提供充足材料证明已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可以缩短其 “ 黑榜 ” 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两次列入 “ 黑榜 ” 的单位不得缩短 “ 黑榜 ” 公布期限。各科室、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在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用评价工作不得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的征集与披露
第十 九 条 各科室、监察大队采集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应当以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文件;
(二)生 态环境执法部门做出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材料。
第 二十 条 确保 “ 双公示 ” 及时、准确、无遗漏。各科室、监察大队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在 “ 信用郑州 ” 网站公示。信用信息 “ 双公示 ” 按照 “ 谁许可、谁公示 ” 、 “ 谁处罚、谁公示 ” 的责任分工进行,各科室、监察大队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信息数据的采集标准和要求 按照郑州 市 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环境保护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 一 条 “ 环保守信红名单 ”“ 环保失信黑名单 ”“ 环保重点关注名单 ” 由各科室、监察大队发布,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 “ 信用郑州 ” 网发布;
(三)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 二 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自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申报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或者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电子数据。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修复限制、条件、程序
第二十 三 条 失信主体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不 予 信用修复 :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环境管理中存在严重欺瞒行为的;
3 .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
4 .相关责任人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拘留的;
5 .涉嫌环境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
6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内的同一类失信行为,距离上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四)在不同失信认定单位的同一类失信行为, 1 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 2 次的。
(五)失信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六)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
(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 四 条 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失信信息在 “ 信用郑州 ” 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期限为 1 年的,失信主体可在公示期 3 个月之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
(三)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 1 年内未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四)失信主体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并通过 “ 信用郑州 ” 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五 条 严重失信主体有下列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 :
(一)主动公开并履行信用承诺的;
(二)法定代表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
(三)主动提交市信用办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四)接受失信认定单位诚信约谈的;
(五)县(市、区)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二十 六 条 信用承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七 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 “ 信用郑州 ” 网站或书面向市信用中心提供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作出信用承诺。
(三)分发申请。申请人通过 “ 信用郑州 ” 网站或书面向市信用中心提交申请的,市信用中心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将信用修复申请推送给失信认定单位。
(四)诚信约谈。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依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约谈提纲,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
(五)专题培训。中原区信用办牵头组织,或与失信认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失信主体可通过在线学习或实地学习参加相关活动,累计学习时长达到规定要求,并考核合格。
(六)信用报告。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应连续三年提交信用报告,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至少提交年的信用报告,失信主体在完成信用修复后,且没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的,可提前结東提交信用报告。
(七)受理申请。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八)修复认定。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修复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决定,并将修复决定书提交至市信用中心。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失信认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3 个工作日。
(九)市信用中心依据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失信认定单位意见进行相应修复。
第二十 八 条 一般失信主体履行第九条中的第九款的,取消公示,不再实施约東和限制措施;严重失信主体履行第九条中的第一、二款的,信息以标注形式进行共享和公开。同时履行第九条中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的取消公示,信用状况恢复至失信行为发生之前,不再实施约束和限制措施。
第二十 九 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已披露的环境保护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向各科室、监察大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科室、监察大队将按《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 郑州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郑信用办 [2018]17 号)规定给予办理信用修复。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第 三十 条 各科室、监察大队应在审批分配各类专项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评优评级、人员招录等活动前,通过 “ 信用郑州 ” 网、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 加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落实有关环保信用监管措施和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在实施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也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 一 条 各科室、监察大队应指定信用信息专管员,实行账号专人专用。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与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妥善保管本部门的信用信息账号,不得随意变更专管员,确实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向局法制信访科进行报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二 条 各科室、监察大队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归集、审核环境信息,或者伪造、变造、篡改有关环境信息,影响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 三 条 本实施细则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郑州市中原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量化计分明细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原分局
2020 年 8 月 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