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罚决字〔2020〕第22号 新郑市亿凯建材厂

  • 索引号:416229650/2020-00229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0-12-07
  • 发布日期:2020-12-10
  • 新环罚决字〔2020〕第22号 新郑市亿凯建材厂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行政处罚 决定 书

    新环罚 决 字〔 20 20 〕第 22 号

    新郑市亿凯建材厂 :

    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2410184MA9FQ54F00(1-1)

    经营者 : 刘**

    地址: 新郑市观音寺镇贾庄村

    一、违法行为

    我局 于 20 20 年 1 1 月 9 日 对你单位进行调查, 发现你单位石料粉碎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新环罚 听 告字〔 20 20 〕 11270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听证内容,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 肆仟壹 佰 壹拾叁 元 叁角 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2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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