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离退休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精神文明创建、统战、群团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政策调研、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异地就医管理科)。拟订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门诊规定病种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推进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拟订全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药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加强对医药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落实郑州市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贯彻执行郑州市乙类目录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组织拟订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基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党组织机构及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新郑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