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经环罚决字〔 2020 〕 006 号
郑州市飞天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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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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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 年 11 月 26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并结合国家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该单位督查并通报的内容调查发现,该单位的冷压、包覆、吸塑等产生废气工段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郑经环罚先告字〔 2020 〕 006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研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 20000 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 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0520109033282 ; 2. 交行百支,账号: 411060400010160011709 ; 3. 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 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