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行政处罚 决定 书
新环罚 决 字〔 20 20 〕第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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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曲**
地址: 新郑市 郭店镇
一、违法行为
我局 于 20 20 年 12 月 8 日 对你单位进行调查, 你单位对 2020 年 11 月 5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人员发现你单位印刷工序使用过的废油墨桶在车间内随处堆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九条 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新环罚 听 告字〔 20 20 〕 121703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适用规则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年度初犯,对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轻微, 属于 轻微 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名称:新郑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收款银行:新郑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00000002962800028012 00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 20 年 12 月 22 日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