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祥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规范治理郑州市域道路交通‘限行、限高、限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10月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郑州市政府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省道路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豫道违规整治联席办〔2020〕1号)通知要求,对全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开展全面摸排并对照道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标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情况如下:
一、普通公路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整治情况
我市原有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235处,通过近一段时间以来的专项整治工作,共拆除限高限宽设施184处,现存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51处(限高架45处,限宽墩6处) ,主要是用于保护桥梁、隧道、铁路桥等重要交通设施和限制超限超载车辆损坏农村公路。其中国省干线公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15处,县乡公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36处(保护隧道的10处、保护桥梁的13处、保护铁路桥的11处、超限站1处,限制超限超载车辆损坏农村公路的16处),按照区域划分:荥阳市共有8处(限高架4处,限宽墩4处),新郑市有限高架14处,新密市有限高架7处,登封市共有5处(限高架4处,限宽墩1处),中牟县有限高架3处,管城区有限高架2处,金水区有限高架1处,二七区共有7处(限高架6处,限宽墩1处),惠济区有限高架1处,中原区有限高架1处,上街区有限高架2处。下一步,市交通局将对全市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进一步排查、核实、规范,建立完善许可手续、现场照片、位置信息等相关佐证材料,实行动态、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我市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管理规范有序。
二、城市道路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整治情况
全市三环以内城市道路(除东三环外)共设置限高架272座。其中,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设置的130座限高架由市城管局管理维护;铁路立交桥设置的96座限高架,按照《关于印发<“铁跨公”立交桥函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5〕193号)的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由铁路部门管理维护;剩余46座限高架分别由开发区(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城建局管理维护。设置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
(一)设置在高架桥且桥下道路可正常通行路段的限高架。此类限高架设置目的多为有效制约超高、超限车辆(如:大中型货车)违章上桥,减少对桥体荷载冲击,保障桥梁正常运行和通行安全,且大多数为可升降限高架,确保急救车辆和应急车辆正常通行。
(二)设置在危桥及隧道、涵洞出入口的限高架。此类限高架设置目的为保护文物桥梁、防止桥梁病害加剧发展(如:郑州市南关街熊耳河桥、西三环跨陇海铁路桥)和防止超高、超限车辆在事故多发路段撞击桥梁,损坏桥体结构(如:中原路地道)。此类限高架高度受桥梁实际运行状况和隧道、涵洞净空高度影响,不宜进行高度调整。
(三)设置在铁路高架桥的限高架。按照《关于印发<“铁跨公”立交桥函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2005〕193号)的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设置铁路立交桥的限高架由铁路部门管理维护。
市城管局严格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全省道路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豫道违规整治联席办〔2020〕1号)等相关通知的工作要求,督促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截至2020年11月,已拆除管城区、经开区、中原新区不符合标准的限高架9座,调整三环快速路及农业路高架的115座限高架高度至3.5米,保障车辆通行。下一步,市城管局将按照“规范管理、严控增量”的工作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限高架设置标准,严格审批流程。
三、城乡建设局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整治情况
自2020年10月15日,全省道路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市城建局立即排查,并将相关限高台账上报至市重点办,拟向省住建厅备案。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在建高架项目为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和郑州市107辅道快速化工程PPP项目,据统计限高架合计100个,设置目的是为了限制货车等违禁车辆通行,保障桥梁使用寿命。107辅道快速化工程PPP项目限高架高度均为3.5米,四环工程由于高架交通信号设施正在进行招标,抓拍系统尚不完善,大车上桥监管难度大。高架路灯安装初步完成,正在进行统一带电调试,大车上桥存在安全隐患。周边大车特别多,部分渣土车等大型载货汽车驶入高架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遗撒的垃圾、渣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四环高架主线部分已试通车,正在进行地面道路施工,属于在建工程等原因,限高高度暂定3米。
2020年12月3日
“铁跨公”立交桥函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铁跨公”立交桥函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